摘要:2014年7月1日施行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对我国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执行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与系统的规定,取得了重大突破:消除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执行活动在适用依据上的冲突,统一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系统规定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执行措施,保障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执行权行使的正当性。同时,《办法》在执行制度上相关规定也存在不足处:(1)对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人员回避的相关规定不够全面;(2)没有赋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特殊情形下的直接强制执行权;(3)没有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级别管辖法院;(4)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特殊情形下先予执行的申请权没有加以规定;(5)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之间的协助执行与委托执行没有加以规定等不足之处。
关键词: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执行制度;不足;完善
中图分类号:F062.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2-6995(2015)05-0008-03
出版时间: 2015年 第5期
作者简介:胡玉霞(1972-),女,安徽省安庆县人,南京审计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诉讼法学与司法制度研究?;鹣钅浚航帐〗逃咝U苌缰氐阆钅浚?014ZDXM017);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社指导项目(2014SJD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