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了使矿业权人更经济、合理地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引入了增加掘进区的概念。我国台湾地区、日本、韩国在这方面都有相关立法,且具有适当限制矿业权人的矿业权和尊重双方意思自治,辅以公权力介入的特点。我国相关方面立法存在的问题:矿区调整法定事由不明确;缺少向相邻矿区增加掘进区的规定。相关立法完善建议:明确规定矿业权人增加掘进区的法定事由;对向相邻矿区掘进的问题进行系统规定;明确矿业权人物权法?;?。
关键词:增加掘进区;矿区;矿业权人;矿产资源;相邻
中图分类号:F407.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2-6995(2013)12-0018-03
出版时间: 2013年 第12期
作者简介:苏继成(1981-),男,(蒙古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前旗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主要从事《矿产资源法》等物权法领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