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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然资源综合立法

【作者单位: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郑州 450002】
【作者:祁雪瑞】 【预览:

摘要:当下的自然资源立法,主要应适宜规范对象的综合性特征,形成一个结构科学合理、内容充实完备、效力层次分明的法制体系,保障人与自然协调发展。自然资源部的角色设定,是具有所有、管理和监督多重职能的部门,资产性管理和资源性管理都需要重视。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包括央地协同、府际协同、部门协同、官民协同等多层次、多向度的协同机制。应推动以合理利用为原则、权责明确、处罚严厉的统一的自然资源法立法。应从理念原则、法律体系、立法模式、基本制度方面进行自然资源统一立法创新。
关键词:自然资源;综合立法;资产监管;资源监管
中图分类号:D912.6;F062.1;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18)12-0009-06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0183
作者简介:祁雪瑞(1963—),女,河南省滑县人,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中国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哲学硕士,主要从事立法学、行政法方面的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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