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家提出要依法依规解决自然?;で诓煽笕ê侠硗顺鑫侍狻U馍婕岸圆煽笕ǔ鋈眯灾实娜隙?。文章从现行法律规定和法理出发,认为采矿许可是允许采矿权申请人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行政许可,同时赋予申请人采矿权。采矿权具有民事财产权利性质,但并非矿产资源所有权,而是取得开采出来的矿产品所有权的权利,并提出了采矿权退出的分类处置对策建议。
关键词:采矿权;延续登记;矿产资源所有权
中图分类号:F407.1;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20)01-0056-06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413
作者简介:石晨谊(1979—),男,福建省长乐市人,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处(不动产登记局)副处(局)长,福建省自然资源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厦门大学民商法硕士,主要从事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规划等方面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