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生产建设矿山生态修复的一项重要保障制度。目前已出台基金管理办法的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情况看,各地在基金性质、基金计提标准和使用方式上有共性也有差别?;鹬贫认碌目笊缴薷醇喙苤饕氐悖夯鹗褂萌搅喙艹L?、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信用约束和联合惩处手段加强?;鸾⒑褪凳┟媪俚闹饕侍猓夯鹦灾氏嗤褂梅段Р煌骋?、动态监管的责任要求加强但抓手减弱、信用惩戒手段增强但不具有强制性。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基金制度对矿山企业生态修复的责任约束力:(1)统一基金使用范围,提升基金制度法律效力;(2)加强分级分类和差别化监管;(3)加强制度衔接,发挥公益诉讼时效;(4)完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5)建立和完善责任终身追究制度;(6)建立市场化的基金管理机制。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责任约束;监管;信用惩戒
中图分类号:F407.1;F0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995(2022)01-0035-08
DOI:10.19676/j.cnki.1672-6995.000614
基金项目:自然资源部门预算项目“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管理与监督技术支撑”(121102000000190023)
作者简介:刘向敏(1982—),女,河北省武安市人,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管理学博士,主要从事资源环境经济与政策、土地经济与政策研究。